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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信企業公司女性服務,外遇,抓姦,抓猴

女性為什麼要利用徵信調查?

現代社會,兩性意識抬頭,尤其女性同胞也越來越重視自主性。但事實上在社會的許多角落仍然有許多潛在的問題困擾著女性同胞。尤其以現在冷漠繁忙的社會型態,婚姻外遇問題一直是普遍的現象。一旦發生外遇的狀況,除了必須忍受各種憤怒、失望、失落、傷心的情緒,輕則影響日常生活,重則是婚姻破裂、分道揚鑣,但最不幸的就是夫妻兩人共同養育的子女,子女何辜卻要提早接受父母生離的痛苦,忍受外界的嘲笑。但是其實外遇的狀況在很多時候是可以預防甚至挽回的,最重要的當事人的心態及處理的方式,若是在外遇初期洞燭機先提早發現蛛絲馬跡,是有很大的機率是可以挽回婚姻的。另一方面,在不可挽回的情況下,握有足夠的證據也能夠保護自己法律上的權益,使自己能在一切結束後,再重新站起來的勇氣。

但事實上在外遇調查往往需要有專業的輔助,才能有效的獲取各種必須的人證、物證、事證,因此在適當的時機下,有效的利用徵信調查往往能收事半功倍之效,讓各種證據的蒐集能更加的確實,另外委託徵信調查人員協助調查,因為不需要親自出馬,在自身人身安全上也較有保障。 華信企業國際機構具備現代化的思維,採用警界的辦案方式,有效又安全,是女性同胞最可靠的後盾。

針對女性的顧客的貼心服務流程

華信企業國際機構所針對女性同胞的服務流程,是以同理心來服務客戶、協助客戶調查案情、蒐集必要的資料到後期的心理諮詢,讓 女性顧客能安心的把案件託付給華信企業國際機構 ,以下是我們所提供的貼心服務流程:

兩性婚姻相關法規

所謂知己知彼,百戰百勝。無論現實情況是不是站在委託人這邊,身為中華民國國民,就適用中華民國的法律。因此事先對本國的法律有通盤性的瞭解是必要的,不僅能讓自己在法律上站的住立場,也能知道自己的權利。以下整理自民法「婚姻篇」有關兩性關係的法規有助於您先進行初期瞭解。 華信企業國際機構也提供相關的法律諮詢,歡迎多加利用。
第 972 條
婚約,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。
第 973 條      
男未滿十七歲,女未滿十五歲,者不得訂定婚約。
第 974 條   
未成年人訂定婚約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。
第 975 條
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。
第 976 條   

婚約當事人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解除婚約:

1.婚約訂定後,再與他人訂定婚約,或結婚者。

2.故違結婚期約者。

3.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。

4.有重大不治之病者。

5.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。

6.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。

7.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。

8.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。

9.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。

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,如事實上不能向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,無須為意思表示,自得為解除時起,不受婚約之拘束。

第 980 條  
男未滿十八歲,女未滿十六歲者,不得結婚。
第 981 條  
未成年人結婚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。
第 982 條  
結婚,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。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,推定其已結婚。
第 983 條

與下列親屬,不得結婚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1.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2.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。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及六親等旁系血親,輩份相同者,不在此限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3.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,輩份不相同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,於姻親係消滅後,亦適用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,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,在收養關係終止後,亦適用之。

第 985 條
有配偶者,不得重婚。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。
※第 986 條

因通姦經判決離婚,或受刑之宣告者,不得與相姦者結婚。 ( 已於民國 87 年 6 月公布刪除 )

※第 987 條

條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,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。但於六個月內已分娩者,不在此限。(已於民國 87 年 6 月公布刪除)

第 1000 條

夫妻各保有其本姓。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,向戶政機關登記。冠姓之一方亦得隨時回復其本姓。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。

第 1001 條
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。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,不在此限。
第 1002 條  
夫妻之住所,由雙方共同協議之,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,得聲請法院定之。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,以夫妻共同肩籍地推定為其住所。
第 1004 條     
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,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,選擇其一,為其夫妻財產制。
第 1005 條    

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以法定財產制,為其夫妻財產制。

第 1007 條  
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、變更或廢止,應以書面為之。
第 1013 條

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:

一、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。

二、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。

三、夫或妻所受之贈物,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。

第 1016 條

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,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,為其聯合財產。但特有財產,不在其內。

第 1017 條
聯合財產中,夫或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,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,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,各保有其所有權。聯合財產中,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,推定為夫妻共有之原有財產。

兩性關係徵信調查對談事例

不瞭解哪些情況下可以委託徵信調查嗎?請參考下面我們為您準備的對談事例,若您也有遇到類似的狀況,不用懷疑,委託華信企業國際機構,我們將全力協助您調查案情,早日脫離苦海。

某 32 歲科技公司職員, 林 小姐

最近老公總是手機不離手,也以工作忙碌需要加班為理由時常晚歸。雖然從沒有跡象老公有想離婚或外遇的情形,但想藉此調查看看老公是否有此意圖。

經過華信企業國際機構的協助下,老公確實是因為加班的情況而必須晚歸,偶爾會和同事去吃吃宵夜,但無外遇的現象。因此 林 小姐放下心頭大石,也和老公感情更加和睦。

某 42 歲家庭主婦,育有一男一女, 陳 小姐

兩個月前老公因為外遇的原因外宿,期間都沒有聯絡,現在連老公居住的地點都不知道。大概是住在外遇的對象那裡吧!對於婚姻也已經死心萌生離婚的念頭,所以想委託協助老公目前的居住地點,以及協助蒐集法律上必要的證據。

經過華信企業國際機構的調查下,順利循線找到老公目前的住所,並證實確實是暫住在外遇對象的家中,因此在事證的調查上也更加方便。經過一番功夫在證據齊全下,已協助 陳 小姐進入法律程序。 陳 小姐也已慢慢走出破裂婚姻的傷痛。

某 35 歲傳統產業職員,與有一女, 王 小姐

老公對與人交談並不是特別熱衷,就算是行動電話普遍的情況也從不使用。但最近卻開始使用手機也常帶出門。理由是工作上需要使用,也曾因為這個事情和老公爭吵過,這是老公有外遇的原因嗎?但是又找不到任何證據,所以想委託調查老公是否有外遇的事實。

過華信企業國際機構的調查下,老公果然是因為外遇的原因而有如此的轉變,但為了避免 王 小姐受到太多的衝擊,先安排進行適當的心理諮詢,再循序漸進地讓 王 小姐瞭解案情,決定再進一步進行證據蒐集的動作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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